数据同步

1. 概述

将数据流加工后的结果同步至aPaaS对象,实现:
  • 数据备份:保障数据安全性与可追溯性。
  • 业务联动:基于加工数据触发业务流程(如用统计值驱动审批流)。

2. 同步规则配置

2.1 同步逻辑

  • 数据流输出表更新时自动触发同步。
  • 每次同步会将输出表数据全量同步至配置的对象。
  • 数据同步时会根据对象字段上的是否允许重复属性进行数据重复校验,字段上的必填、默认值、格式等属性不校验。
  • 若同步对象有新增动作触发的工作流,通过数据流输出表同步至对象的数据新增也需要去校验是否符合新增动作触发的工作流条件,符合条件的也触发工作流。
  • 若一次同步数据超过1W时会拆成多个同步子任务执行,每个子任务最多同步1w条数据。

2.2 同步配置

2.2.1 第一步:选择同步对象

对象类型有两种:新对象或已有对象
  • 同步到新对象:自动创建新aPaaS对象(类型为数据流对象),不占用版本配额。
  • 同步到已有对象:选择现有数据流对象进行同步。
对象类型说明约束条件
同步到新对象自动创建新aPaaS对象(类型为数据流对象),不占用版本配额需指定负责人字段和主属性字段;若无合适主属性字段,可手动添加新字段(默认为自动编号类型)。
同步到已有对象选择现有数据流对象进行同步目标对象主属性字段若为单行文本类型,必须映射一个数据流字段至该字段。未映射负责人字段时,默认负责人为“系统”。

2.2.2 第二步:同步字段设置

2.2.2.1 同步到新对象
  • 字段关系需一对一,禁止一对多或多对一。
  • 必须有一个主属性字段。可选文本类型字段,若无合适主属性字段,可手动添加新的主属性字段,默认为自动编号类型,可用预置规则或自定义规则进行编号。
  • 必须有一个负责人字段。可以选人员类型字段,若未设置负责人字段,则自动将系统作为负责人。
2.2.2.2 同步到已有对象
  • 若目标对象的主属性字段为单行文本类型的字段,则必须有一个数据流字段同步至主属性字段
  • 若未配置数据流字段同步至目标对象的负责人字段,数据流输出数据作为新数据在对象中创建时负责人为系统。
  • 数据流字段与对象字段的关系为对一,不可一对多,或者多对一。

2.2.3 第三步:选择同步模式

模式逻辑说明配置要求
仅新增全量同步数据流输出表内容,始终作为新记录追加至目标对象。无附加条件。
新增与更新根据重复依据字段判断数据是否存在: 存在 → 更新记录;不存在 → 新增记录需指定重复依据字段(如订单ID、客户编号)。

2.2.4 修改配置 

完成同步规则配置后,可以进行修改设置、手动同步、查看历史版本。

2.3 执行结果通知

可以设置是否进行数据同步结果的通知,若打开更新通知,可配置以下项:
配置项选项说明
任务类型选择需通知的更新类型(自动/手动)
执行结果任务成功、任务失败或全部结果
通知方式实时推送(立即通知) / 定时汇总通知
通知人指定企业内成员(支持多选)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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